哈爾濱乳化瀝青混合料拌和
⑴拌和設備及布置位置經批準后,即應進行設備的安裝、檢測、調試與試拌。試拌達到規定要求后可正式拌制混合料。
⑵開始拌和前,拌和場的備料應能滿足3~5d的攤鋪用料。
⑶每天開始攪拌前,應檢查集料的含水量,計算當天的配合比。拌和含水量應略高于更佳含水量0.5%~1.0%,攤鋪時的含水量應控制在更佳含水量+0.5%以內。實際的水泥劑量可以大于混合料組成設計時確定的水泥劑量約0.5%,但實際采用的水泥劑量和現場抽檢的實際水泥劑量應小于5.5%。
⑷每天開始攪拌后,哈爾濱乳化瀝青出料時要取樣檢查是否符合設計的配合比。進行正式生產后,每1~2h檢查一次拌和情況,抽檢其配比、含水量是否變化。高溫作業時,早晚與中午的含水量要有區別,要按溫度變化及時調整。
⑸拌和機出料不允許采取自由跌落式的落地成堆、裝載機裝料運輸的辦法。必須配備帶活門漏斗的料倉,由漏斗出料直接裝車運輸。裝車時車輛應前后移動,分三次裝料,避免混合料離析。
3.4混合料運輸
⑴每天開工前,要檢驗運輸車輛的完好情況。裝料前應將車廂清洗干凈。
⑵哈爾濱乳化瀝青應盡快將拌成的混合料運送到鋪筑現場。車上的混合料應覆蓋,減少水分損失。如運輸車輛中途出現故障,必須立即以最短時間排除,當有困難時,車內混合料不能在初凝時間內運到工地,或延遲時間超過2h時,必須予以廢棄。